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;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;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。遵守法律、法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;
(二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;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(四)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、区(县)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“学生成长记录册”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