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是2020年12月2日
学校章程
第三章 学生
发布时间:2018-10-22 16:50:31   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 信息来源:暂无   点击次数:532

二十 凡被校录取或转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
二十一 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

 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;
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;
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二十二  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)遵守法律、法规。遵守法律、法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

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;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

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

)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
二十三  学校按照市、区(县)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   二十四  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“学生成长记录册”。

二十五  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